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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学院艺术学院实验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
2013-06-13 11:17   审核人:

第一条 为加强艺术学院实验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的管理,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开放性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,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,吸引本系师生及外来科研人员进行科研和创作活动,促进新兴、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,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创作服务提供公共平台。

第三条 根据现有条件,实验室实行定时开放,以满足正常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。开放时间为:周一至周五,上午8:00~12:00 下午2:30~5:30
第四条 实验室以场地开放为主,同时实行仪器设备、设施及技术等资源共享。

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,对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。

第六条 凡本系师生及外系人员在实验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经申请和审批后可在实验室进行实验。

第七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履行有关手续,非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能拥有实验室的钥匙,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,应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。需要使用实验室的人员,须详细填写实验室准入申请表,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。申请者不得带外人进入实验室。

第八条 凡进出、使用实验室和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的人员,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进出记录、实验室使用记录(每半天登记1次)以及仪器使用记录(按次数登记),实验结束后打扫卫生,实验过程中带来的“三废”应按规定自行处理。

第九条 在实验过程中,所需的耗材等必须自备或者实验中心申请。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大型仪器。

第十条 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,禁止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和其它生活用品。“三废”应按校有关规定处理,不得随便倾倒;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危害应由申请人负责。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实验服或工作服,保持室内安静、整洁,物品用完后放回原位,仪器设备禁止随便移动。

第十一条 实验材料存放须经管理人员批准并严格登记,在存放材料上清晰标明物品名称、存放日期、存放人姓名,以便在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时通知存放人。对于实验室过期和无标识物品,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处理。

第十二条 在开放性实验室获得实验数据必须归档,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与实验室共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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